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变更(自贸区专用)
受理条件
一、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单位可以提出申请: 1.本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企业 2.持有有效的《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 3.符合《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企业通过告知承诺制承诺该事项中所提交的所有文件、证件、数据及相关引用文献资料(包括外文翻译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如在事后监管过程中发现企业承诺的条件与事实不符,企业对此恶意造假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一)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31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 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9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80条:“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的第三项:“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 (二)行政责任 1、省药品监管局撤消审批决定; 2、省药品监管局将在省局政务网等媒体上公示我公司的失信行为,包括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对此次失信行为的情况; 3、省药品监管局将我公司列入黑名单和对我公司实施行政重点监管。
三、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禁止按“告知承诺制”途径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
申报人必须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工作。在5日内对行政相对人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并实施联合奖惩;同时对资料进行审核,如需补充材料,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发出补交告知。申请人请通过网上办事平台将补交的资料上传。资料合格的发出受理通知。资料受理后,省局政务中心负责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后由行政许可处授权省局政务中心进行行政审批。批准后制证办结,由省局受理处告知申请人并发证。我局提供办理结果免费邮寄服务,申请人无需到我局受理大厅领取。 注: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海关失信企业禁止按“告知承诺制”途径进行审批。
材料清单
1、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变更表
2、变更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单位名称/地址,需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和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地址变更核准证明文件
3、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备案凭证
4、变更法定代表人、网站负责人需提供人事任免决定和身份证复印件及简历
5、变更网站名称、网站主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网站别的服务器所在地地址/域名/IP地址,应提供对应说明文件
6、变更后的网站栏目设置说明
7、告知承诺制审批承诺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