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国家级)
受理条件
申请人满足以下全部条件的,可提出本申请:
(一)申请人通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中国依法拥有产品核心技术发明专利权,或者依法通过受让取得在中国发明专利权或其使用权,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时间距专利授权公告日不超过5年;或者核心技术发明专利的申请已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开,并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咨询中心出具检索报告,报告载明产品核心技术方案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二)申请人已完成产品的前期研究并具有基本定型产品,研究过程真实和受控,研究数据完整和可溯源。
(三)产品主要工作原理或者作用机理为国内首创,产品性能或者安全性与同类产品比较有根本性改进,技术上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且具有显著的临床应用价值。
审批结果

办理流程
流程一:省局初审

流程二:国家局审核
(一)境内申请人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本程序第二条要求进行初审,并于20个工作日内出具初审意见。经初审不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符合第二条要求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申报资料和初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事项受理服务和投诉举报中心。境外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受理和举报中心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程序第四条规定的形式要求的予以受理。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设立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对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进行审查。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收到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查申请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应当于6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公示及异议处理时间不计算在内)。
(三)经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审查,对拟进行特别审查的申请项目,应当在器审中心网站将申请人、产品名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10个工作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对相关意见研究后作出最终审查决定。创新医疗器械审查办公室作出审查决定后,将审查结果通过器审中心网站告知申请人。
材料清单
1、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申请表
2、申请人企业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3、产品知识产权情况及证明文件
4、产品研发过程及结果的综述
5、产品技术文件
6、产品创新的证明性文件
7、产品安全风险管理报告
8、产品说明书(样稿)
9、其他证明资料
10、所提交资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
11、境外申请人应当委托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或者由其在中国境内的办事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文件
